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1229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613

 

黑龙江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整学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5453号)收悉。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价联〔20117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学前教育专业(三年制)5000/·学年;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英语专业4000/·学年;音乐教育专业6000/·学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四人间1200/·学年,六人间800/·学年。学生公寓要免费提供床、床垫、桌、椅、衣柜、书架,免费负责公共环境卫生和保安服务,提供洗衣设备。

三、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屏幕、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保障学生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16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同时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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