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在我市市辖区(城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我校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单位人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第五条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第七条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九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流程:
(一)市区内公务出行必须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经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市区内公务出行回到学校以后到财务处领取费用报销单,由报销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三)未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同意而出行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到我市市辖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