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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教职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的意见

时间:2021-07-05 来源:监察专员办公室 编辑: 点击:59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黑龙江省确定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三十条”》《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以个人(或直系亲属)名义在校外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任工作职务,从事教学、成果转化、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须事先向学校报备,并接受学校监督。教职员工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应以保证认真履行学校岗位职责为首要前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挤占教学和工作时间,不得侵害学校和师生利益。

第五条  学校禁止教职员工从事对学校有不良影响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兼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

(二)接受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的;

(四)管理人员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除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和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外,以个人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考试、培训、考级的;

(六)在“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教育培训机构兼职的;

(七)从事校外教育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的(培训进度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八)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系统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教职员工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不得以“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开展兼职业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教育机构或个人名义利用“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牌子招徕培训对象;

(二)在机构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标识;

(三)以“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从事校外课程推广、宣传广告等活动。

(四)其他侵害学校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七条  教职员工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未经学校批准,本人及校外机构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人力、资金、设备、教室、场地等资源。

第八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机构发生的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纠纷,一概由个人与兼职机构负责和协商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备:

(一)本人填写《哈幼专教职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情况报备表》,报所在单位备案;

(二)所在单位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所在单位填写《哈幼专教职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情况报备汇总表》,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