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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时间:2021-07-02 来源:监察专员办公室 编辑: 点击:58

为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保密意识,促进保密工作逐步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中有关纪检监察保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三、对办公用的计算机要实施加密措施,不得将办公用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准泄露计算机存储的各种秘密信息。

四、在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时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五、不准随便将秘密文件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将文件放入办公桌内,妥善保管。

六、文件保密

1、接收保密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页码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当的呈送处理。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拟定保密文件在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及印制份数。

3、印制保密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文件印制后,其草稿等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失。

4、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保管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用后入柜加锁。密级文件阅完后及时归档,严防丢失。

七、信访保密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销毁。

3、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未经信访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6、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7、对匿名举报材料也应妥善保管,不能泄露举报内容。

8、对无意或故意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八、办案保密

1、对查办案件的领导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纪录、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2、办案人员对与自己无关的案件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3、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4、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5、不在公共场所或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6、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会议或谈话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