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有效防止“灯下黑”问题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注重日常,严管厚爱;教育为主,惩防结合;抓早抓小,全面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
(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
(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确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
(四)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要求,注意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
(五)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
(六)勇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七)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
(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以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在微博、微信、直播、论坛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
(四)在公共场所透露党政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或谈论纪检监察内部工作信息;
(五)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或者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在因公出差期间携带家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七)其他违反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准则、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结合家庭助廉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动员干部家属参与监督管理,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生活情况及实际困难,及时排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和风险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咬耳扯袖”,确保“打铁必须自身硬”。
第七条 实行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适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警醒震慑作用。
第八条 经常性开展先优模范学习活动,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向身边典型看齐、向身边榜样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及时纠正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处理,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二)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三)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