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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4-10-16 来源:监察专员办公室 编辑: 点击: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八小时以外”延伸,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坚持严字当头、长管长严,惩教结合、预防为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原则,督促党员、干部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相关或个人生活交往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以身作则,做到“六个带头”:
   
(一)带头铸就政治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带头严守纪法底线。始终牢记共产党员身份,不断强化自律意识,时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三)带头传承中华美德。自觉加强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远离低级趣味。

(四)带头建设廉洁家风。要自觉涵养传承优良的家风家训家教,严格要求家属和子女,追求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营造积极乐观和睦的家庭文化。

(五)带头纯洁人际交往。坚决抵制庸俗功利的社会交往,在人际交往中要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低调做人、谨慎交友,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

(六)带头弘扬清风正气。树立崇尚节俭、绿色低碳、健康向上的生活理念,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摒弃陋习,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第六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加强自我管理约束,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发表违背“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信息和小道消息。

(二)严禁制作、购买、阅读、传播、保存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频视频资料等。

(三)严禁组织、参加邪教、宗教、迷信等活动及其他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四)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接受或者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六)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

(七)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境)。

(八)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回报。

(九)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十)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拉关系、托人情、打招呼,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十一)严禁在社会交往中谈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单位秘密、个人隐私。

(十二)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追求低级趣味等。

(十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等。

(十四)严禁参与或支持吸毒、赌博、色情等活动,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酒驾醉驾等行为。

(十五) 严禁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络平台,制作、传播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六)严禁未经学校批准以党员、干部身份在微博、微信、直播、论坛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

(十八)严禁其他党纪法规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有其他损害学校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配合密切、信息互通、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党委监督。党委书记要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担负起对领导班子成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管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从严落实好“一岗双责”,将“八小时以外”情况作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监督。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管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状态和生活爱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到位。

(三)党内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对本支部党员的“八小时以外”教育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利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等加强对党员规范“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教育引导。

(四)专项监督。学校纪委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节假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家庭助廉书、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提醒,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五)自我监督。学校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学习和理解,自觉树牢规矩意识,主动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自觉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群众监督。学校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体党员、干部既要当好执行者,也要当好监督者。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学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警示提醒;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对情节较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九条 学校纪委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处置处理情况纳入廉政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