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英语教育系发布时间:2017-08-21浏览次数:66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三条  对学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管教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条线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公寓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学生各公寓、寝室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六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内吸烟,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褥子、电炉、电热杯(锅)、电饭堡、电烫板、大功率功放、音响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有违反以上规定,除没收器具外,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严禁学生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以上处分。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若需修缮,学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严禁损坏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按《消防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走廊、紧急疏散通道、楼梯口处不得停放自行车等阻碍通行的物品。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火险、火灾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上报学校保卫处和值班人员,发生大面积火灾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及时扑救,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撤离,保持道路畅通,不挤压、不堵道、不跳楼,并要迅速报告有关领导。

第三章防盗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丢失后,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登记并说明,以方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学生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调换寝室造成钥匙管理混乱和寝室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寝室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自己妥善保管。严禁学生转借、私配房门钥匙,因疏忽、过失、违规造成寝室财物被盗者,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各寝室需要维修门窗、门锁、用电等设备应及时上报公寓管理老师,由公寓管理老师统一报修,学校相关部门会及时完成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应管理好个人财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寒暑假及法定假日期间,学生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饭卡、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及存折密码不宜对任何人泄露,取钱时应提防他人偷窥密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财务丢失情况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探亲访友者和外来人员需进入公寓的,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公寓。

第四章  治安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公寓。违规者,除收缴物品,送保卫处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打麻将或其它形式赌博活动,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起哄,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和进行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

第二十六条  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乱扔酒瓶、热水瓶等玻璃制品。因乱扔物品引起骚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引起人身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小商小贩擅自进入公寓楼内推销物品,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大门开关时间统一规定,学生应按时归寝,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出示相关证明。无故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晚归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禁止无故旷寝,无故旷寝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多次旷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角或其它学生寝室翻墙、翻窗出入寝室,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条  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公寓配电室,严禁学生擅自触摸、调试、破坏电表、电闸等用电设备,违规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概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若遇突发性治安事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辅导员、公寓管理老师、学生处及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各部门监督和指导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在校住宿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