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政[2007]69号),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的开支。国家助学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名额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等级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国家助学金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含大一新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补考,挂科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先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到学校后,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调查表,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善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班级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在校贫困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高校贫困学生需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班级受理学生申请后,在审核、评定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基础上,于11月1日前提出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资助名单确定的量化办法是:按照受资助学生的综合分数排序,即学生综合素质分+困难证(件)分,大一新生用入学后的日常行为分代替综合素质分,正常录取的学生无军训成绩不得参评。困难证(件)的具体加分标准为:农村特困求助证、城市低保证、孤独证明及林区、垦区发放的低保证加15分;特困职工加10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5分。学生处汇总各班级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10月底前将初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汇总表》,于11月15日前,报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各班级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每月对受助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随时提出学生是否继续享受求助的意见。同时对申请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认证,并对信函回执、电话询问记录以及家访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其他规定
(一)有不良行为,拥有个人高档消费品者限制申请助学金。
(二)纪律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请各级助学金。
(三)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班级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已发的助学金限期全部收回。
(四)评定、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认定失误,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举报发放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认定失误者,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六)获助学金者,欠缴学费、宿费及其他费用,建议学生用所获取助学金充减。
(七)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14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