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决定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在籍学生
二、评选名额及标准
(一)评选名额
按照在校学生总数的1%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坚韧的毅力、拼搏进取的精神,有健康地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评选程序
1.辅导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向学生详细讲解“省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及流程,并负责监督本班评选全过程;
2.各班级需召开民主评议会确定三好学生,并做好会议记录,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
3.学校联评后,将学校推荐名单在校园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4.最终评选结果以省教育厅下发表彰文件为准。
注:本办法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