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团委) 点击数:141 更新时间:2017-08-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科(含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和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学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系部各项奖助评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曾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为首者;

5.纠集校内外人员作案为首者;

6.酒后滋事者;

7.同时违反本条例列举的两条以上(含两条)纪律者;

8.私藏管制刀具者;

9.偷窃行为者;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管理和批报程序:

1.因考试违纪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他违纪处理由有关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案情较复杂或性质较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系部配合。各系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时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系部和学生处。由系部和学生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室会议批准;

3.对于经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学生,应在得到公安部门结案通知后一周内,由系部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到学生处审核,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系部,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5.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6.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公布,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公布。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再决定前,处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处分决定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公布,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必须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学生共同办理离校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在6个月内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初犯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系部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解除处分。对重犯者不予解除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超过半年时间,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时间从基层单位讨论时间算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关于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 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愿意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造、宣扬、参与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形式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公安部门治安罚款者。

1.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罚款金额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罚款金额在1000-2000元者,给留校察看。

4.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关于偷窃诈骗

第十 盗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务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经公安部门或院保卫处确认为盗窃者,应按照盗窃数额给予处分:偷窃财务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财务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财务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开除学籍,交公安机关处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造成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偷窃学校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品、实验设备(器材、材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和追究法律责任。

4.结伙偷盗,诈骗财物为首者,或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数额较大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本条第1款处理。

第四章 关于违反校园安全规定

第十 违反学校防火安全规定者:

1.私接乱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于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关于损坏公物

第十  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院设备、家具、房屋等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价值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 损坏价值5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损坏价值100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损坏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损坏公物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理。

  关于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视性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第十九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旷课和考试违纪

二十 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2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13—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26—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61—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80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一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为考试违纪:

1)考试开始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等带出考场;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考生处理

凡认定为违纪的考生,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具体参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考场纪律既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作弊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考核作弊: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教材、作业本、笔记本、带字纸张等)或储存有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在桌面或身体某部位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3)考场上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其他有关考试内容资料;

4)雷同卷;

5)考场上传递有关试题内容的纸条;

6)考试后采用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改分;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出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作弊;

9)相互交换考卷;

10)替考与被替考;

11)组织作弊者;

12)考场上未被发现作弊行为,考核结束后,确认为考核作弊者;

13)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考生处理

1)成绩处理

凡认定为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0”分记载,并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具体参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考场纪律既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2)纪律处分

考生违犯上述(1)(2)(3)条者,给严重警告处分;违犯(4)(5)(6)条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犯(7)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犯(8)(9)(10)(11)条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犯(12)(13)条者,根据作弊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3.在校期间考核违纪或作弊累计两次者,加重一级处分。

4.凡认定违纪或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详细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交教务处,教务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考核(考查、测验)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其它考试(如英语A级、等级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测验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期末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考查)协同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参与集体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行为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考试纪律,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它严重作弊、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制止后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打麻将、赌博

第二十  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不是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赌博者按其他条款处理。

第二十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用抽签、设彩、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发起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 参与三次校内赌博或参与一次社会赌博,一经查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凡因赌博而致打架斗殴或抢夺财物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明知同学赌博而不制止、不劝告,也不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或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关于其它违纪

二十八 恋爱不文明者;

1.男女学生谈恋爱在公共场所和校园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因谈恋爱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内留异性同宿,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者;

1.凡首次参与收看淫秽图片、书刊、淫秽录像带,淫秽网页等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重犯或组织、提供淫秽物品及收看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根据公安机关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通过微信、微博、短信和QQ等形式制造谣言、传播不实信息、蛊惑人心、扰乱学校安定团结,有损于学校声誉者,根据公安机关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十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责令清除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景物、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杂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跳跃围墙和铁栏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区内进行经商活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十一 违犯有关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助学、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酗酒(酒后滋事或耍酒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影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允许在校生在校外另行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经教育有改正,给予记过处分,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批准,一学期无故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三 违犯《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三十四 本办法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三十五 本办法有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3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