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职业教育法、《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和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秉承“立足地方,科学发展,培育特色”的办学理念,突出师范教育与职业教育特色,努力为国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秉持学校“为学为师、至真至美”校训和“立足地方,科学发展,培育特色”的办学理念,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应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学生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2.创新创业的新生;
3.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但学生因参军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伤病及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在新生报到期间向学校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参军入伍的学生需到学校征兵办报到备案,并递交相关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原录取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资助政策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执行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现场测试和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可采用开卷和闭卷形式。考查课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测验成绩及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二)考试课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平时成绩占40%,根据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报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亦可采取五级分制,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可照下列标准折算: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分以下。
(三)学生期末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缺考。
(四)学生考试中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成绩按0分计,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并给予相应处分,不予安排下学期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安排下一年考试。具体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重修
1.考试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合格者,予以重修,参加重修考试;
2.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含1/3)以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参加重修考试;
3.未按规定履行缓考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期末单科考试或
者补考缺考的,应参加重修考试;
4.考查课考核不合格者,没有补考,直接参加下年级重修;
5.考试违纪者,违纪科目成绩按0分记,参加下年级重修;
6.考试课补考不及格的同学,重修后仍未合格者,可以继续参加重修考试,直至在规定年限内考过为止;
7.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报学校开设选修课造成无本模块课程成绩者,在开设该模块选修课时,继续参报;
8.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参加下年级重修;
学生重修的方法、时间、成绩考核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本规定第四条以及《大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办法》及我校德育素质测评量化考核标准执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特型和病、残、弱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学校体育教学部通过安排健身或健康与保健课程等形式予以评定。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和学习并经考核通过者,即可视为体育考核及格。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级: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及取消考核资格累计达到4科及以上的;
(二)在校期间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及取消考核资格累计达到8科及以上的。
留级学生按照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校内或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考核合格、网络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考核,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留级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过科目与重新入学后学习科目一致的,其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对新开设的课程,需重新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保留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具体方式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诚信守则》执行。学校以德育素质测评量化考核标准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在学习上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方法和措施参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专业类别、性质不同的;
(四)第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按国家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定向、委托培养、贫困地区专项生、高职单招(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五年贯通培养、三二分段制、民族班等;
(六)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七)处于休学期间的;
(八)应予以退学的;
(九)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十)已转学一次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需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对转学的学生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制高职5年,五年制高职7年,学生需在此期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其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并认真填写“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休学申请表”,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一年期满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休学期间已交费用不退,复学后已交费用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原最长学习年限上基础上可再延长1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每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
(七)因留级或休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填写“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其他情况退学的,填写“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写实材料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达到我校德育素质测评量化考核标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由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
(二)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12周至第16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三)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的),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在学校的要求下,认真完成学习信息核对,对弄虚作假的,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具体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文明公约》、《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操行评定办法》执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学生应当遵守《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纪律规定》,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二)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不作弊,不剽窃;
(三)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公寓、食堂、体育馆、剧场、琴房、机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第四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校园欺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网络借贷、诈骗、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二年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需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学校批准。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了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建档和年度检查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二)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要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传播、发布以下内容: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不得攻击、进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学生住宿管理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学生需按时起床、按时就寝,不做使用违规电器、留宿外人、影响他人休息等违反公寓管理的事宜,创建良好公寓文化和氛围。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参军入伍、创新创业、基层就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长”、“优秀社员”、“优秀青年志愿者(标兵)”、“国防先进个人”、“双创先进个人”、“基层就业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等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专升本报名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开展,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到处分可以在6到12个月后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期为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期为6个月。
(二)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应向学材料生处递交书面申请,学生处将召开专门会议,依据学生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办法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为更好实施本规定,学校制定了《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纪律规定》等相关配套规定,相关配套规定与本规定具备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省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4年3月版)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配套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