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团委) 点击数:2595 更新时间:2020-11-17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住宿学生和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健康的宿舍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住宿学生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有利服务、便于管理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大学生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按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权利,有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走读应事先向学生处申请告知,以明确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

   第六条学生住宿有使用公寓设施设备的权利,有爱护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学生在公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寓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做影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寝室分配及公共物品

(一)学校统一为学生分配寝室。新生入学后按分配的寝室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调换寝室须经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二)每间学生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其职责是协助寝室管理教师做好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搞好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

(三)因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况需退寝者,必须经公寓管理部门确认后,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退寝手续,次日搬出寝室。

(四)寒暑假期间,未经学生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滞留。

(五)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房间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寝室内配备的床、桌、柜、凳、床垫及相关设施,不得随意挪出寝室和挪做它用,也不得将学校其它地方的物品擅自拿到寝室使用。

(七)不得私换门锁,门锁如果丢失,须更换后的钥匙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一把,以备后用

(八)爱护公寓(寝室)内公共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九)公寓(寝室)内公共设施不得自行维修,如有损坏,需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报修。

第九条  寝室用电及电脑使用

(一)寝室内电线不准拆动,不准私接乱拉电线。

(二)寝室内不准使用电褥子、电炉、电热杯(锅)、电饭堡、电烫板、大功率功放、音响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公寓管理人员(含自宿舍管理学生干部)有权收缴上述违禁物品,并追究使用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如发生电灯不亮、电源无电等现象,须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由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动。

(四)控电柜安装在学生公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动开关设备,如违反此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寝室内电脑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反动、黄色淫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序,严禁设计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互联网的安全,违者按有关法律和校规严肃处理。

(六)电脑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违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七)寝室内电脑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十条  走读

(一)办理走读的学生必须有直系亲属(父母、哥姐)住在哈市或经直系亲属同意并签订走读协议,向学生处提交申请,由学生处核实学生情况是否属实,如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

(二)签订走读协议时必须要求学生家长亲自来校,不允许其他人代签,学生家长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签订走读协议次日必须搬离寝室。

(三)走读协议一经签订,取消该生在校床位。

(四)实习生可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办理退宿或走读手续。

第三章学生公寓安全及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对严重影响公寓安全、住宿秩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晚归及夜不归寝。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定时开门、锁门。关门后不得随意出入,如有特殊情况,须由辅导员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需要晚归者,须经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提前通知公寓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扔玻璃瓶等易碎物品;严禁燃烧纸张和杂物。

第十五条  公寓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跳舞、玩球等;禁止乱涂乱画;禁止喝酒、打麻将、赌博;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海报、通知等需张贴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严禁干扰、阻碍、威胁、恐吓、漫骂、殴打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外来人员和异性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家长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严禁学生在公寓内售卖零食、酒水、香烟等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爬墙(窗)进出学生公寓,因此种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妥善保管;严禁将现金等其他贵重物品放在寝室,否则丢失自负。离开寝室要及时落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及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外来人进行盘查。

第二十二条  来访客人必须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并应遵守有关规定在会客室走访学生,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寓楼。

第四章  学生公寓卫生及标准化寝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卫生

(一)学生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梯等)卫生由公寓清洁人员负责,公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负责指导,抽查。学生寝室须按学校“标准化寝室”相关要求进行整理。

(二)住宿学生要保持好公共卫生。禁止在公寓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乱贴乱画;禁止向公寓走廊、洗漱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或垃圾;禁止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抛扔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乱扔物品引起骚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引起人身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禁止随地吐痰、污损墙壁、随地大小便。

(三)学生处及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化寝室要求,每周对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等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中,并作为品德鉴定、发展党员、各类奖助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寝室

1、寝室门侧面粘贴值日生轮流表,值日生按时清扫室内卫生,寝室长监督。

2、寝室布置(椅子凳子、脸盆、清洁用品、热水瓶)要按标准化要求

于指定位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3、桌上可放置水杯等少量物品,寝室人员寝室须将方凳和椅子放置于桌下。

4、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无褶皱现象,床上无杂物

5、床下备品整齐,有序摆放。

6、书架物品摆放整齐,储物箱摆放在桌下。

7、水壶摆放成一线。脸盆内只可放置洗漱用具,不可将脏衣服长时间

放或浸泡脸盆中。

8、寝室要时刻保持清洁卫生,经常通风。

9、寝室地面及门口无垃圾、污水,保持清洁干净。

10、门、窗、玻璃干净无灰尘。

11、寝室门面干净无字迹,不粘贴海报、广告纸,墙角无灰无蛛网、墙面无粘贴

12、柜子干净无污迹, 灯具上无修饰物、无灰尘。

13、卫生用具摆放整齐,卫生角不可堆放垃圾和饮料瓶等。

14、寝室内电源插排安全,网线、电源线布置合理有序美观。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