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团委) 点击数:214 更新时间:2020-12-01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成才报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注册在籍的大专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6.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比例

按应届毕业班注册在籍人数的5%评选。

四、评选办法及表彰

1.各班级要认真进行优秀毕业生的初评工作,辅导员作为各班级评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评选材料必须经辅导员审核后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对各班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联评;

3.对评选上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审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注:本办法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