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 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是指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
第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
外督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3 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第三章 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
(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
(三)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
(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六)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八)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质量督导方式:
(一)现场督导;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组织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质量督导的形式分为现场督导、专项督导和年检评估。
现场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指派,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或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年检评估是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指派督导组对各评价机构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照年检评估标准对评价机构做出评定。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程序:
(一)指派机构向被督导机构发出督导工作通知。
(二)质量督导员(组)对被督导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质量督导情况报告表》,打分评议。
(三)质量督导员(组)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意见书。
(四)被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指派机构。
(五)质量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组)向指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时,必须有内督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外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参与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结果上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