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8号
第五条 学校简介: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黑龙江省成立最早的幼儿师范学校,是“中国——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单位、黑龙江省幼儿教育研究会秘书单位、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幼儿师资培养培训中心,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办学先进集体。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强技能、应用型幼教人才的神圣使命。有着60年办学历史的哈幼专,积淀了丰厚的历史底蕴,有着优良的文化传统,培养了无数幼教精英。
学校坐落于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称的冰城哈尔滨,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办学理念先进、文化气息浓郁。为了进一步优化师范教育结构布局,提升幼教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要,2009年市政府投资4.67亿元,划拨27万平方米土地易地建设新校区。新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新区,校舍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新校区充分体现了学校的特色和魅力,凸显了人文关怀和文化积淀,是一所文化气息浓郁、具有时代感的高标准、高规格、国内领先的现代化新型校园。
多年来,学校坚持为学为师,至真至美的培养理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将自身改革与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帮助学生树立 “明日教师,今日做起”的职业理想,以“合格加特长”为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职业意识的强化性、职业道德的示范性、专业知识的广泛性,教育技能的规范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和教师工作的创造性。学生以过硬的专业技能、深厚的文化底蕴、全面的综合素质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近年来,哈幼专立足哈尔滨市、面向全省、辐射全国,毕业生足迹遍布全国。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为全国幼教领域中一颗闪亮的明珠。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2013年招生范围:黑龙江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此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身体限报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按照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如不能安排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则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其他专业志愿排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2013年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空中乘务
第十七条 关于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定:
(1)学前教育专业:专业课使用黑龙江省统考成绩(学前教育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需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总分(即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术科)成绩*50%=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教育专业:文理兼招,专业课使用黑龙江省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课(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关于省内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录取规定:此专业男女生不限。考生必须通过我校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未取得此专业面试合格证的投档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371767、84845574、***********
空中乘务热线: 0451-86358317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