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13浏览次数:86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5-06-26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作者:黑龙江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求,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我省地方性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要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的原则,确保实现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
    1.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取消上述加分项目后,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体育特长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对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二)取消部分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1.取消“侨眷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取消“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投档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取消“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招生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取消“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保留“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调整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项目
    1.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
    1.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2.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3.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4.严肃处理加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5.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各市(行署)、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落实办法。要向广大考生广泛认真宣传本方案,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