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维护机制
第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部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学风建设办公室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建设办公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办公室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定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七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应予以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三条 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 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规范自2014年6月20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