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进一步传承和弘扬我校“为学为师、至真至美”的校训,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树立学校优良的学术声誉,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本细则适用于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领域。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以国家相关法律故障为约束,以弘扬诚信为重点,以营造优良学风为目标,以从事科学研究的师生员工为主体,坚持预防教育、标本兼治、违规必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监督,着力构建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完善学风建设组织机构。建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办公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其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订并完善学校学风建设的制度及实施意见等;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五)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六)公布和存档调查和处理结果;
(七)负责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工作,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先进典型事例总结上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书记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副校长负责分管学风建设工作。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班子考核问责制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强调学者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定期向学生进行科学伦理讲座,适时开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七条 尊重人才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着重体现中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八条 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和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同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学生上述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程序为:
(一)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秉承客观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投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专家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论在学校网站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师或学生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侵犯知识产权;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查处
(一)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执行。
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取消学籍,直至开除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受理与查处。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查处结果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课题中期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审查制度、论文投稿作者学术诚信承诺书等学术管理制度;负责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异议材料复核和接受投诉等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论文日志和写作大纲及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教化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三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全方位公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有关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申报、论文著作等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结合学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学校将对学风建设先进团队与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