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稳定教学秩序,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哈尔滨市幼儿师范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根据教学工作的特点,教学事故分为三类:
A、课堂教学(含实验、实习)类;
B、教学管理类;
C、教学保障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的秩序造成影响,通过积极挽救能基本弥补所造成损失的事故;
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产生较大影响,通过挽救仍然对学生或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事故;
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对学生或学校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类及分级详见附表)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务科。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务科接报后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将损失尽量减到最小程度。
2、教务科应将基本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长汇报。由学校指派人员成立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提出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填写《哈尔滨市幼儿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3、事故认定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也应追究相关责任。
4、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科应及时通知人事科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人通知事故责任人。
5、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则视为认定生效。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事故责任人申诉后的二周内召开听证会,听取事故当事人、事故发生所在教学部门和事故认定机构所作的情况说明,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事故做出认定裁决,并将裁决结果及处理意见交学校人事科存档。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学期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由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发生不止一次Ⅲ级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发生不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同时按照人事分配制度方案相关规定,扣发事故责任人的岗位津贴。对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考核档案。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A、 课堂教学(含实验、实习)类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A1 | 在课堂上向学生散布错误政治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 Ⅰ |
A2 | 学期开课前未交课程大纲和授课计划 | Ⅲ |
A3 | 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 Ⅲ |
A4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A5 | 未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 Ⅲ |
A6 | 教师无故缺课、停课 | Ⅱ |
A7 | 未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安排授课,更改课程内容达1/4以上 | Ⅱ |
A8 | 师德缺失,辱骂体罚学生 | Ⅱ |
A9 | 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 | Ⅲ |
A10 | 泄露考试内容 | Ⅰ |
A11 | 试题出现科学性错误或考试科目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A12 | 试题的难易程度把握不够,学生考试成绩不合理,致使考试信度缺失 | Ⅲ |
A13 | 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 Ⅲ |
A14 | 监考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A15 | 未履行监考职责,不执行监考程序致使考试秩序受到影响 | Ⅲ |
A16 | 教师阅卷、登分中出现错误: 1.一个教学班的卷面分数差错达到10处以上 2.学生成绩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 Ⅲ Ⅲ |
A17 | 未按规定,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A18 | 考试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批改试卷影响单位工作 | Ⅲ |
B、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B1 | 未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 Ⅰ |
B2 | 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安排不符合任课资格人员上课 | Ⅱ |
B3 | 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工作受影响 | Ⅲ |
B4 | 管理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堂 | Ⅱ |
B5 | 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导致学生毕业结业结论、学位授予结论有误 | Ⅱ |
B6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或学位证明、成绩证明等 | Ⅰ |
B7 | 出现无法恢复的数据丢失: 1.一个教学班的课程成绩丢失 2.全校教学管理数据丢失 3.学生评教的部分数据丢失 | Ⅲ Ⅰ Ⅲ |
C、 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未经教务科同意,占用教学场所 | Ⅲ |
C2 | 停电停水(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上课、实验中断 | Ⅱ |
C3 | 教学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Ⅲ |
C4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C5 | 教学场所及周边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C6 | 未经教务科批准,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教材 | Ⅱ |
C7 | 工作失误,造成其它意外情况,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注:未列出其它教学事故,参照本表相近内容认定。
哈幼专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事故 名称 | | 事故 责任人 | | |||
发生 时间 | | 发生 地点 | | 发现人 | | |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部门 意 见 |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小 组 意 见 |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