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7〕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7〕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一)艺术类专业和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专业9000元/生·学年。
(二)其它专业6000元/生·学年。
(三)初中考取的学生收费标准5000元/生·学年。
(四)特殊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5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4500元/生·学年。
二、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学校可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按照不超过上述学费标准最高上限的原则自主确定具体专业学费标准。同时,为保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同一学校同一专业不得连续两年调整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调整后的学费标准继续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三、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过去有关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文件待2016年度入学的新生毕业后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