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555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在我市市辖区(城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我校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单位人员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第五条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采取包干报销方式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即: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含往返×报销标准。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第七条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九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流程:

(一)市区内公务出行必须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经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市区内公务出行回到学校以后到财务处领取费用报销单,由报销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三)未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同意而出行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四章  

第十到我市市辖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doc